扬州男子用挖掘机盗墓接连得手,觉得盗墓能发大财,便在农田大肆开挖, 你怎么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能怎么看,这种就已经触犯到了国家的刑法,盗墓本身就是命令禁止的,再加上还大肆的开挖导致农田被破坏,一次没逮到那是运气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靠这个发大财等着的就是法律的审判,有这么一个手艺你不好好干去干犯法的事,钱虽然重要但也要取之有道,你认为这样来钱快,能发大财,可是要是被逮到了呢?你所盗的东西全部上缴,就算你已经出手了那钱你也花不出去,还要等待着被罚的命运,最后还要进大院里待着,想想你是一家的顶梁柱,为了来钱快就去犯法,你家里人怎么办?你是不怕了,一日三餐有人管的,想想你的家人,想想你们村里的人以后怎么去看待你的加人,怎么去看待你,就算出来了那么你的人生中的这一污点也磨灭不掉,
如果说偶发性的的还能理解,接连成功就不可思议了,难道真的没人知道吗?国家有关部门的消息应该很灵通吧。怎么还能让他接二连三的挖。其实吧,个人觉得,地下的东西就让它永远在地下比较合适,也没必要说非要保护性的挖出来研究。盗墓者也非常可恨。但是,有时候想想,如果专家挖到自己家的祖坟会怎么想?
盗墓者的“盗墓”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根据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该扬州男子用挖掘机盗墓接连得手,觉得盗墓能发大财,便在农田大肆开挖, 我觉得需要报警处理,并交由相关部门问责。
用挖掘机盗墓,还能连连得手,如今在我们国家,我觉得不可思议。就是偶有得手,也只是漏网之鱼,天网恢恢,终有一天会身陷囹圄。说到在农田大肆开挖,这哥们脑袋有毛病了。正是应了那一句"上帝要使人灭亡,必先使人疯狂"这哥们确实疯了。悬崖勒马,回头是岸,赶快收手。坦白从宽才是他出路所在。
这人被“盗墓”类作品冼脑了。现在“鬼吹灯”和“盗墓”类作品大行其道,很多都是胡编乱造,长之又长。这是现代人在唐、明、清传奇中加些现代的元素,凑足字数,骗小年青而已。
想不到,还有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