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未成年嫌疑人逼迫15岁少女卖淫后将其杀害,他们会得到怎样的惩罚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受害者,那就是帮凶,强烈建议把刑事犯罪年龄调低,因为现在孩子接收到的教育和成熟度不是立法时的样子了,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建议重大伤害罪也要入刑,不能为了保护某一个未成年罪犯而伤害其他的人,而且这样会给其他未成年人说,你们有杀人许可的,如果被成年人利用这个漏洞,想想都可怕,社会如果出现了未成年杀手,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对谁都没好处,
事件:
11月21日,一段“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网传消息中受害者家属确认,女儿刘雨(化名)9月22日以送书为名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11月20日,当地警方通知他们去辨认尸体。23日,神木市公安局一民警答复家长疑问时称,网上流传信息真实,系神木市公安局向榆林市公安局汇报案情时流出。
回看这段“不知是谁泄露了”的消息,其中曝出的犯罪细节让人触目惊心。几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带被害人去卖淫,之后又“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导致对方死亡,其后又实施了“尸体肢解”和“掩埋”。这太过残忍。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六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刘雨同龄人,年龄在14-17岁之间”。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大恶极,依法不能处死刑。
根据已知案情,这些未成年人涉嫌构成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设置的条款,这些未成年人受到的惩戒不会达到群众的“预想”,且与作案手段之残忍、后果之恶劣不匹配。
1、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未成年人中不足16周岁的,只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强迫卖淫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宽待。
这意味着,即便是罪行查证属实、法庭判定有罪,那些对同龄人实施了残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宽待”,依法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结束语:
未成年人犯罪逐渐低龄化,给当今法治制度敲响了警钟。频繁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有些低龄未成年人作案时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但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 为此,有法律专家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我一直坚持认为,国家的末成年保护法不健全,到底保护了谁,是失去生命和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还是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都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啊祖国的花朵,但是一部分孩子的心灵肮脏了,后面还有善的希望吗?如果那些孩子就是祖国所谓的未来,那么我们是不是要从现在开始就要担忧,我们的以后,到底有多可怕!
六个残暴的畜生比任何人都狠,手段如此残忍,简直罪大恶极,全都枪毙了也不为过,这六个残暴的畜生留在人世上也是祸害,随着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我国的儿童保护法显然己不适应当今社会了,许许多多的校园爆力案件所保护的并非是受害者而是众多的打人伤人的犯罪少男少女,他们伤人杀人却不用负法律责任,而真正的受害者却无法受到法律真正意义的保护,所以,全国人大以提出议案似将刑事拘留的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这足己说明我国司法己经非常关注并实施对犯罪低龄化有关法律的修改,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但对于12岁以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人我国却没有相关的司法认定和惩罚条例,我个人认为对于12岁到14岁严重的犯罪人其父母应负监护人失职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期应在1至5年,对伤人性命的犯罪儿童和使用刀具伤人的犯罪儿童应集中关押在全国统一指定的全国维一的一所少年监狱,刑期应为成年人的一半,也就是说所犯之罪如果成年人应判10年,少年罪犯就判5年,故意杀人的犯罪少年无死刑但可判终身入狱,只有这样才能叫孩子的父母真正的负起监护的的真正责任来教育子女不犯罪,才能有力的震慑那些不法少年的犯罪人,同时对受害人也显司法公平,对犯罪少年也显人性化司法审判,对减少少年犯罪和校园爆力案件的发生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据说犯罪分子的年龄是14-17周岁之间,按照现行的规定来说,死刑不太可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该如何处罚的事情,近期以来引发的议论比较多,主要还是类似本案当中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却不能被判处死刑,很多人无法理解。究竟该不该给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个人认为区分实际案情和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不大,情节恶不恶劣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判定,不宜僵化未成年人的刑罚惩治措施。
例如本案当中该6名犯罪分子先是组织她人实施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之后更是暴力殴打他人致死之后再肢解抛尸。试问几个成年人能做到这样?没有过硬的心理素质,足够残忍的心理承受能力,谁也做不到这样,所以虽然这几名犯罪分子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其表现出来的残忍和冷酷远超过你我当中的任何一位。
最后类似的案件不止一起,之前有一个未成年女生因为嫉妒同班同学比自己美丽,将其杀害并肢解的新闻也是引发热议,但是归根结底即使判处死刑也无法挽回悲剧的发生,最关键的在于:究竟是什么促使了未成年人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是否都存在过失?如何避免才是重中之重。
通报里只有一句6人均为未成年人,但是没有细说,这未成年人到底是多大年纪。
我们国内目前是以18岁界定是否成年,而杀人案的刑罚是按照是否已满14岁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
如果嫌疑人都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罪刑严重,但未成年人会减轻处罚,那么会大概率是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主犯无期徒刑。
如果未满14岁,那么刑罚就没了,最多民事赔偿,然后少管所待一段时间就完了。由于现在孩子早熟,我个人觉得十岁以上就该为自己严重的刑事犯罪负责了,但是奈何法律规定如此。
欢迎关注法医阿一。
十五岁杀个人一般判几年
①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15岁杀人(默认无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区间为【管制】至【无期徒刑】。
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后再因强奸入狱,出狱前村民担忧。你怎么看
看到这个新闻,感觉十分气愤,怎么会有这样人面兽心的人呢?主要有以下几点想法: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知道这个犯罪嫌疑人不是第一次强奸杀人。之前先后伤害了两个受害人,都是未成年少女,而且直接造成其中一人死亡!
第一个,只因他当时未成年,强奸杀人,轻易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要知道,他是未成年人,对方也是未成年人,对方被他杀害,他却得到了宽大处理。
第二个是因为获刑以后,表现良好,提前出狱。
按理说,这样的人,法律上给予他的是宽大处理。
生活也待他不薄,他出狱后,也娶有妻子,有女儿。
因此,像这样的人,宽大处理真没有什么用。他真的不会改邪归正,只是被控制了以后,不得不听话,就没有从根源上改正到自己的罪恶行为。
建议对这样的人,就不要再放出狱了。
受害人的父亲,其实有机会救自己的女儿,但他没有发现。
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问过他家里有什么人,面对这样一个大家都相互提醒,要看好自己的女儿的人,这位父亲居然没有提高警惕。
二是看到犯罪嫌疑人在他家后面出来,他的摩托车也停在附近,然后匆匆离开。这位父亲甚至都想不到去看女儿在不在家,只想到女儿可能在家睡觉呢。
三是女儿足足失踪了20个小时,父母亲想当然的以为女儿是出去玩耍了,最后还是学校的班主任觉得这个事情不对劲,这才报警、发朋友圈、到处寻找
试想想看,如果是在大城市呢?
孩子超过20分钟不回家,父母会怎么样呢?肯定会到处寻找啊!
或者你以为孩子在房间里,难道不会喊到孩子答应吗?
可怜了青春岁月里可怜的女孩子。父母亲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因此建议:
这个事件有两个值得思考之处。
首先是,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了,为什么这样可以说是惯犯的嫌疑人可以四次获得减刑?这样的人应该被重罚,甚至可以判罚死刑的。
实际情况也证明,嫌疑人出狱后半年就再次犯下重罪,很显然这种是属于极度擅长伪装的人,一旦失去约束,马上就暴露了本性。这样的人用心理学术语讲就是反社会型人格,其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社会适应不良等,这样的人在社会中是极具危险的。
更可怕的是,嫌疑人的预谋性,此次犯案前曾问受害者父亲家里有些什么人,得到“只有女儿和我两个”的答案后离开,当晚女孩失踪。这更加显示了其对于社会的威胁,如果测试发现到这类人,就不能让其走向社会,从而危害社会。
另外一个令人值得思考的是,受害人父亲的保护意识淡薄,这也给家长们敲响了警钟。受害人的父亲错过了事发当日下午营救女儿的最佳时间,此后由于没有对孩子安全的足够重视,也错过了在当晚营救女儿的第二个时间点。
未成年人保护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尤其是暑假期间,各种案件和意见频现,也让未成年人群体成为不法之徒侵害的重点人群。
现代刑法完全摒弃了古代盛行的严刑峻法,该而采用文明人道的刑罚措施,比如经济型和自由型等,甚至死刑都全面推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原因在于,现代刑法的刑罚观念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罪犯,而是在于改造罪犯,将这些穷凶极恶之徒改造为适合社会群体生活的人。但是,我始终认为有人恶魔根本不可能会改过自新,根本不可能会改变他们违法犯罪的邪恶本性。看过这起案件以后,我愈加坚信这个观点。
据报道,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不幸遇害,此前两天微信朋友圈曾大量转发寻找该女生的消息。
当日17:59时,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2019年7月5日15时许,沙河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肖某失踪,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查,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 宜宾中院在陈某奎的减刑裁定书中认为,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4个表扬。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讽刺的是,被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陈某奎,在刑满释放后仅仅半年就又犯下强奸、杀人的滔天大罪,并且受害者仍然是含苞待放的未成年少女,实在是让人义愤填膺,恨不得让陈某奎回到古代被千刀万剐、处以极刑!
我始终认为,“改造罪犯”的刑罚理念,只适用于那些本性不坏的过失罪犯,而像这些故意犯下禽兽不如的罪恶行径的凶恶之徒,是不可能接受教育改造的。任何妄图改造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异想天开,只会促成放虎归山的人间惨剧。正因为如此,像新加坡等少数国家,才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依然保留着“鞭刑”之类的严刑峻法,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恶贯满盈之徒。毕竟,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
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后再因强奸入狱,出狱前村民担忧。你怎么看?
对于这样的悲剧,本来不应该发生,可现实当中就这样发生了,问题的根源在哪里?为什么不能从源头上防范住?
关于此案,有三点值得我们反思:
第一,犯罪嫌疑人两起案件都涉及到严重暴力犯罪,而且后果相当严重,为何不能处以极刑?
据媒体报道,第一次是因为其时陈某奎未满18周岁,所以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未被判处极刑。
可是第二次又是强奸杀人未遂,性质一样是相当恶劣的,又是累犯,为何就不能判处极刑?偏偏就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就有点让人费解了。我就在想,上个世纪的严打,像这样的罪行,早就判处几轮极刑了。
第二,一个如此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为何能够四次减刑?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个信源及裁判文书网获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当然减刑肯定有减刑的说法,无非就是表现良好,狱中有悔改。可是令人讽刺的是,出狱不过半年,为何重犯如此恶行?
那么我们不得不问,监狱真的将其改造好了吗?他的那些良好表现是真实的吗?即便是真实的,我们也觉得恐怖。
第三,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的,我的主张一般是判处极刑,如果不能判处极刑,也必须终身监禁。
就拿这个陈某奎来说,第一次就身犯两重大罪,一个强奸,一个杀人,都是严重暴力犯罪,纵然因为未成年可以不判极刑,但为何也只在监狱蹲了约十六七年,为什么不能终身监禁?非要将其放到社会上,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有个极大的误区,就是要保护那些未成年人罪犯,而恰恰忽略了受害的未成年人权益。如果是这样一个保护法,不仅不能体现公平正义,而且给社会一个极大的不安全感。像这位陈某奎被释放后,村民们就感到不安。
所以,我也有一个建议,如果有关方面对未成年暴力犯采取“一放了之”的话,就得对其今后的教育管控负责,如果其再次发生暴力犯罪,就得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最好关进去,不然就是不负责任。
这个事情,一路走(采)下来,有些感触:一是安全意识在有些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那里还是一片空白,亟待加强!二是对于此类性侵惯犯能不能引入其它国家的做法,在实施徒刑时进行化学阉割?三是妻子、父兄等直系亲属、社区有没有必要对此类刑释人员进行跟踪监测?
我认为,四川高县发生的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值得我们去思考,目前刑法中关于此类犯罪的刑罚,是否可以考虑加重?
三次强奸,两次杀人!
由于出现了一个心理极度变态的罪犯,三名无辜者受到了伤害,甚至有两个女孩失去了生命,这个代价太惨重。
我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事实上,这种犯有强奸杀人罪行的罪犯,多数伴有严重心理问题,很难让他重新回头做个好人。
国外对于这种罪犯如何处罚?
我们不是一定要和国外一样,但某些做法应当可以借鉴。
比如美国。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强奸属于二级重罪,如果同时出现严重伤害,转为一级重罪,造成死亡可判死刑。
总体来说,美国与我国的规定大体相当,刑罚略微重一些。
但美国对于此类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预防方面,做的比我们好。
比如说,对于严重伤害少年儿童的犯罪者,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的半英里范围内。
所有性犯罪者的资料被登记在互联网,任何人随时可以查阅。这些罪犯住在什么地方,开什么车,喜欢出现在哪里,网上都会公布。
对于重复犯罪的人,必须每90天到警局报到一次,他们想要改变胡须,或者任何外貌上的变化,都要得到警局的同意。
对于严重性犯罪者,还会被强制戴上GPS脚环或手环,由警方随时掌握这些人在什么地方,在做什么事。假如他们离开规定区域,或擅自解开脚环手环,就会立刻被逮捕。
有些错可以弥补,有些人可以悔改,可是,还有些恶是深入骨髓的,不值得原谅!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陈某奎是罪行累累不知悔改的惯犯,应该被化学阉割或者判处死刑。
一个无辜女孩的离去,再次揭开了陈某奎充满罪恶的过去。
陈某奎在犯下这次的强奸杀人案之前已经有过两起强奸案的案底,其中第一起也是强奸并致受害者死亡。 当时的陈某奎15岁,受害者是和他同龄的女孩。因为当时的陈某奎还不到18周岁,虽然犯了强奸杀人两项重罪,最终也没有判处死刑。
第一次出狱后不久,已经30多岁的陈某奎再次强奸了一位少女且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如果说陈某奎第一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那么第二次犯罪时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了。足见其根本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是变本加厉。
令人看不懂的是,判决称陈某奎在狱中有悔改,四次获得减刑,最终提前三年多出狱。这次,45岁的陈某奎再次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附近邻居家的无辜女孩,制造了又一起本不该发生的骇人听闻的强奸杀人案。
我们想不通的是,屡屡犯罪的陈某奎真的悔改了吗?当第二次出狱的陈某奎回家后,当地村民们早已提心吊胆,担心他再犯事。村民们都能看出陈某奎没有悔改充满危险,可是他却因为有悔改表现获得了四次减刑,结果再次酿成了惨剧。一个骨子里充满罪恶的人,能改好吗?
对于这件事,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降低入刑年龄迫在眉睫,年龄不应该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既然有能力犯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某些缺乏人性的恶性犯罪,不值得原谅。
2,对于屡次犯下强奸罪行且屡教不改的罪犯,应该化学阉割,没收作案工具。
3,对于减刑的量化应该更严谨,最好引进专业的心理测试,杜绝心理变态无可救药者减刑。
最后,惩恶才能扬善,对罪恶仁慈就是对善良残忍。
显然,在这个渣男身上,惩罚的威慑力是无效的。我们看看它这一生,其实就干了两件事儿,强奸杀人,然后坐牢。可以肯定的是,假定你再给他一次走出监狱的机会,那么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这种人渣就是偏执型人格,你只要不把它完美解决,那么它永远不会停止做恶的罪恶之手。
我们见过很多强奸犯,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强奸犯的重复犯罪机率远远高于其它犯罪,很多强奸犯并非初犯,很多都有这方面的前科,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非常难改的病态化犯罪行为,这些人的坏是渗入骨髓的,你靠惩罚根本无济于事,它们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作案。
像四川宜宾这个渣男,对它的惩罚不可谓不严格,它这半辈子的时间不是在犯罪潜逃,就是在坐牢,按说它应该非常珍惜出狱的自由,但它在出狱仅半年的时间内,就再次犯下滔天之罪。很多人说到减刑,其实,对这样的人渣,即便你让它服满刑期,出狱后它仍然还会犯案。
对于此类案犯,我认为不能仅限于坐牢,最好引入化学阉割的处罚方式,结合坐牢一起实行。另外,对这种恶性的罪犯,最好还要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根据其犯罪行为和心理进行研判,特别像陈某奎这样的强奸杀人犯,最好判其终生监禁,把牢底坐穿。因为这样的罪犯,你关的越久,如果一旦放开出来,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因为它们信奉的是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亡命之徒理念,很少会考虑改过自新的。
#男子两犯奸杀案出狱后再杀15岁女生,是怎么“混得”四次减刑的?#恶之大者,连小孩都不放过。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是这样的“极恶之人”,云南镇雄跟人轮奸致死14岁“堂妹”的“族兄”也是,四川宜宾高县男子陈某奎更是:他从14岁起,两次犯强奸罪,还都是对同乡少女下手,期间还杀害一人(另一名万幸逃脱)。7月4日,刚出狱半年的他,又将15岁少女杀害。
辣手摧花,还是屡教屡犯,动辄夺命,让人感慨“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有些人则是禽兽不如”。有些人渣的“渣”是刻在骨子里的,无法改悔。
耐人寻味的是,在陈某奎第二次作案后,他4次获得减刑,共减刑3年7个月,依据是“他悔罪表现良好”。可从目前劣迹看,他何止是没有悔罪,还毫无耻感。到底是他演技太好,还是减刑减得太宽松,没有考虑其非初犯等因素,也缺乏对其人格品性的深入探查和精准评估?
如今陈某奎“三进宫”在所难免,咱们这没有化学阉割,希望他得到与业障匹配的罪刑,而不是轻易得到带有宽宥性质的“一再减刑”。
我不指望严惩能让他“灵魂深处忏悔”,在我看来,这世间有些人大概是被造物者所造时没装道德神经的人格残次品,他们的出厂设置或许就是“恶”,所以生来无罪感愧感悔感。“恶人被感化后归正”的情形,在他们那是失效的。像周克华、高承勇(白银杀人案凶手)、陈某奎都是这种人。别人的痛感就是他们的快感。
我只希望,别再让这类人渣轻易出来祸害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