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叫家长每天轮流去学校门口维持交通秩序,这合理吗
谢谢邀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要明确,学校要求家长义务去学校做门卫是不合理的。
一、如果学校有门卫,特殊时期,请求家长义务协助当门卫,比如上学高峰、放学高峰,帮助维持一下安全和纪律,好像还可以理解,但是这也是不合理的。
二、众所周知,由于近些年来,校园恶性突发事件增多,很多学生受到伤害。公安部门强势介入,都在学校门卫室设立了警务值班室,派出所的所长一般都兼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虽然平时情况下,由于警力紧张,民警基本不到学校警务室值班。但是学校门卫室配备了盾牌、警棍、防暴叉、辣椒水、防刺服、对讲机等防暴恐设备,而且还有一键报警装置。只要启动一键报警装置,学校校长、派出所、教育局、公安局就都会接到报警,并迅速做出反应。
三、各校的门卫都是经过培训的,会使用上文提到的防暴恐装置,而且门卫都是学校在编的岗位,一般由退伍军人来担任。门卫的责任重大,要管好学生的安全,学生上学、放学要在校门口做好守卫。外来人员要填写记录才能进入校园,一般车辆不允许进入校园。要经常参加演练,经常接受上级的检查。
四、晚上的值宿人员一般是男老师,要做好安全检查、巡查和记录,要时常接受检查。学校有各种监控录像,教育局和校长都能看到录像,并通过监控查岗。
综上所述,学校的门卫和值班人员一般都是教育局直接安排的,并且是事业编,本身经过培训,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用家长当门卫真是脑洞大开,那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如果是自愿的,这个当然没问题,如果是强制要求的,学校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因为如果需要家长去维持秩序,家长出现意外谁负责?家长维持时段内孩子出现问题谁负责?还有各种家庭不同,家长的工作不同,文化基础和个人素质不同,谁能保证这个维持,一定是好的?所以,如果不是自愿,那非常不合理,作为家长,可以和学校沟通反映,若学校依旧态度强硬,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教育局等……
遵守交通违法怎么发生事故?交通违法致人伤亡就是故意杀人!!!
你像过路口拐小弯、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停、拐弯不打转向灯、逆行、行车道停车、龟速行驶,这些哪一个都比酒驾危险,毕竟在我们社会,高速逆行也才罚款200扣12分,人贩子也才判刑五到十年啊。感觉价值观有点那个啥……
谈不上合理,但是很多学校都会这么做,可能学校觉得家长们总能抽点空出来,轮流来,很久才会轮到一次,不会占用家长太多时间。就像我小孩幼儿园时,每天早晨都会有三个家长执勤,在学校门口维持小孩入园秩序,帮孩子洗手,一学期差不多能轮到一次。但我觉得维持交通秩序、疏导交通这个工作更适合招募志愿者来做,或者交通协管员做。
维护校园秩序是学校的责任,维护校园门口秩序是警察的责任,不要把这些责任转嫁到家长身上!大部分家长都要上班,不可能放下工作去分担学校和警察的责任!!!不要用家长要参予孩子的教育为藉口,让家长承担额外的工作!!!
公民遵守交通规则是基本义务吗
公民遵守交通规则应该算是基本义务,因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为了让每个人的出行都能够平平安安。只有大家共同自觉把遵守交通规则当成义务去遵守执行,才能换得交通出行的平安,为此,我们要把遵守交通规则当作主要基本义务去执行。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作为我们国家的公民,不但遵守交通规则是基本义务,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同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比如我国:宪法,刑法,劳动法。都是没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如果有人不遵守或者违法,就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首先要明确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不是基本义务。
交通规则已经上升交通法的高度,涉及法律范畴就是公民必须遵守的,没有弹性,一旦违反,会按照有关条款进行罚责。
而义务是属于思想道德范畴,是社会公序良俗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与个人认识水平和自律程度相关,导致了外在行为取向有所不同。
是的
在道路上,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除了遵守交通法规,我们也要掌握一定的交通礼仪,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每一个人都可以快乐地踏上和谐安全之路。
1.行人应该走人行道,不能在机动车或自行车的车道上行走。
2.过马路时,应走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或斑马线。
3.行人要等到绿灯亮起时再过马路。
4.行人应自觉配合交通警察或交通协管员的指挥。
5.避免在只准机动车通行的高架桥上步行。
6.避免在铁路轨道上行走。
7.避免在车流中穿行。
8.切勿因任何原因践踏草坪;更不能冒险翻越隔离带。
9.在人群中走路要注意节奏,尽量走直线,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便。
10.不要在行走中突然停下来,更不能在道路上嬉笑玩闹。
11.多人同行时,应避免并排行走。
12.尽量靠右行走。
不听从交通指挥扣证合法吗
合理合法。驾驶员有法定义务去听从交警同志的指挥。而且交警同志的现场指挥优先级高于其他一切交通规则,比如红绿灯,明明是绿灯,交警让你停你都得停下来。所以不听从交警的指挥涉嫌妨碍公务,交警同志可以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扣车扣证就是强制措施的一种。
不听从交通指挥小违章是不可以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才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翻船后船主承担什么责任
(1)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船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维持船上秩序,防止对船舶、船上货物或人员的任何损害。该义务与船长的指挥命令权是相应的;

(2)救助人命。船长接到呼救信号或者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只要对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没有严重危险,就应尽力救助遇难人员。船长违反该义务将负法律责任;
(3)最后离船。船长在决定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让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允许船员离船,船长本人应当最后离船,并应设法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以及该航次的海图、文件和贵重物品等;
(4)作成并送交海事报告的义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发生事故后最初到达港的有关航政主管机关。海损事故报告应当附有事故发生时在船的两名以上船员或者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5)船舶碰撞后处理。船舶碰撞后,各碰撞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威胁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时,应指挥全体船员对另一船舶、船员和旅客进行救助,并应立即将本船船名、船籍港、开航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同时应该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交通安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